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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入驻审核规范


1.范围

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入驻的基本要求、资质要求、审核内容、结果反馈和商家信息更新。

2.术语和定义

2.1入驻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商家为开展商品交易而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

2.2同人商家

由同一个自然人或组织持有的多个会员账号,共同销售同款商品的经营者。

2.3品牌授权

品牌权利人或有权授权者出具品牌授权书,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商标或品牌授予被授权者使用。

2.4一级授权

品牌权利人直接对商家进行品牌授权。

品牌权利人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内唯一总代理〈仅适用子国外品牌权利人)等的授权可视为品牌权利人的授权。

2.5多级授权

商家通过一个及以上转授权间接获得品牌权利人的品牌授权。

2.6禁售商品    

法律法规或电子商务平台规定的禁止销售的产品

2.7限售商品

法律法规要求的需要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方可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3.基本要求

3.1商家

3.1.1    主体责任

申请人驻的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电子商务平台招商标准,并按第4章的要求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公示的招商标准提交人驻平台所需的资质材料和基本信息。

3.1.2    提交原则

3.1.2.1    真实性

商家应提供真实的资质材料和信息.不得伪造、变造或虚构。

3.1.2.2    有效性

商家应提供经有关机构登记或备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证照以及电子商务平台要求的其他资质和信息。

3.1.2.3    一致性

商家提供的资质材料和信息可为电子形式复制件,但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并加盖经营主体公章。

3.1.2.4    完整性

商家应提供符合本标准和电子商务平台要求的资质材料和信息。商家所提供的资质材料应齐全。

3.2    电子商务平台

3.2.1    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商家入驻的资质审核机制,配备人员在公示时间内审核商家提供的资质材料和信息,给出审核结论,存档商家的资质材料和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复审商家的资质和|信息。

3.2.2    电子商务平台在满足本标准资质要求的基础上,可按需求制定更细化的资质要求。

4.资质要求

4.1    基础资质

商家应根据电子商务平台要求提供下列基础资质:

A.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他合法经营证照;

要求: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上传时间比有效期截止时间最少提前一个月,少于一个月或过期,视为无效证书)不得通过。并在一个月到期前及时提醒用户限期上传最新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非最新的不予通过(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核准日期比对,不一致的为非最新)。每次签属合同的VIP会员必须核验最新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与填写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不予通过。

上传的营业执照必须是高清、完整的,模糊不清的不予通过。如有水印,水印内容必须与申请事项一致,且不能遮盖重要信息,否则不予通过。

如上传的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B.法定代表人和/或商家负责人和/或商家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

要求:没有法人身份证的,必须上传有效期内的法人授权书并附上身份证,并加盖公司公章;

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上传时间比有效期截止时间最少提前一个月,少于一个月或过期,视为无效身份证),并在一个月到期前及时提醒用户限期上传最新证件。

台湾个人备案可选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香港、澳门备案可选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外籍人士备案可选证件: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4.2    经营资质

4.2.1    从事许可类经营或经营许可类商品的,商家应根据电子商务平台要求提供经营许可资质和/或商品许可或批文等资质证明或信息,资质证明可参见附录A。

4.2.2    经营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商家应提供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3品牌资质

4.3.1商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具有所经营品牌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b)    取得所经营品牌的商标注册文件、进货凭证或(品牌)权利人认可的一级或多级完整授权(多级授权的级数应满足电子商务平台的要求〉。

4.3.2通过品牌授权书形式授权的,应加盖商标权利人的公章。通过合同形式授权的,可加盖商标权利人的合同章。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人(包含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其亲笔签名的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3.3对于部分无法取得品牌权利人授权材料的进口品牌,商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标识的品牌信息应与商家经营的品牌,信息一致。商家与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授权商家的一级或多级完整授权材料。

5.审核内容

5.1商家信用

电子商务平台宣审核商家的信用资料,对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的同人商家或被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景或电子商务平台失信名单的商家,应拒绝其人驻申请。

5.2基础资质

电子商务平台应按5.1要求审核和登记商家的实名认证信息和基础资质,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5.3经营资质

5.3.1电子商务平台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4.2要求和商家申请的经营范围,审核商家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或电子商务平台规定的禁售商品范围时,电子商务平台应拒绝其人驻申请。

5.3.2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禁限售商品管理制度并定期更新和公示。

5.4品牌资质

5.4.1    电子商务平台应按4.3要求审核商家所经营品牌所有权或品牌授权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品牌授权链路的完整性,审核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品牌授权使用范围与商家经营类自与商品的一致性。

5.4.2    如电子商务平台对人驻品牌、规模等设置人驻要求的,应按照3.2.2另行制定规则,并在商家人驻时进行审核。

6.结果反馈

6.1    商家资质审核通过后,电子商务平台应及时向商家反馈审核结果。

6.2    因资质材料提交不齐全未通过资质审核的,商家可补交资料重新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审核。

6.3    商家资质信息不符合本标准及电子商务平台要求时,电子商务平台应及时告知商家审核不通过的结果。

7.商家信息更新

商家应及时更新其资质及经营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在电子商务平台更新,确保商家信息的真实有效。电子商务平台应督促商家及时更新商家资质。